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成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许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审理经过
刘成五诉许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冀0982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许迪名下银行存款111114元予以冻结。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刘成五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许迪名下银行存款111114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许迪名下账户存款11111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