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毛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邹祥与被告毛崖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祥、被告毛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祥诉称,原告2019年10月开始在南湾四季二期工地绿化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90000元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南湾四季二期工程材料费邹祥工程材料款金额玖万元整,90000元,欠款人毛崖,联系电话139××××6142,身份证号,地址江苏常州,2021年2月8日。”

被告辩称

被告毛崖辩称,欠款属实,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2019年10月开始在南湾四季二期工地绿化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90000元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南湾四季二期工程材料费邹祥工程材料款金额玖万元整,90000元,欠款人毛崖,联系电话139××××6142,身份证号,地址江苏常州,2021年2月8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毛崖向原告邹祥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邹祥诉请要求被告毛崖偿还欠款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毛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邹祥欠款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毛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建勇 书记员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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