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毛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邹祥与被告毛崖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祥、被告毛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祥诉称,原告2019年10月开始在南湾四季二期工地绿化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90000元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南湾四季二期工程材料费邹祥工程材料款金额玖万元整,90000元,欠款人毛崖,联系电话139××××6142,身份证号,地址江苏常州,2021年2月8日。”
被告辩称
被告毛崖辩称,欠款属实,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2019年10月开始在南湾四季二期工地绿化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90000元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南湾四季二期工程材料费邹祥工程材料款金额玖万元整,90000元,欠款人毛崖,联系电话139××××6142,身份证号,地址江苏常州,2021年2月8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毛崖向原告邹祥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邹祥诉请要求被告毛崖偿还欠款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毛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邹祥欠款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毛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建勇 书记员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