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湖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移沿山村临港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0979159782。
法定代表人:申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伟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伟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湖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刘伟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潇敏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金巾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