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向阳路西侧信用联社家属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3026064L。
法定代表人:代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韩利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大伟、韩利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