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兴城市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原告:朱后冶,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兴城市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君,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希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俊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居民。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3A028608839。 法定代表人:闻宝恒,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佳,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村民委员会出纳,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101137786193069。 法定代表人:闻宝恒,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佳,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33826。 法定代表人:刘川海,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梁小龙、朱后冶与被告石俊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郎中村委会)、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郎中合作社)、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赵全营镇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小龙、朱后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君、兰希飞,被告石俊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路晓飞,被告北郎中村委会及北郎中合作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佳,被告赵全营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小龙、朱后冶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全营镇养殖业清查清退一次性补偿协议》确定的固定资产补偿627 690元、土地使用权补偿49 140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486 976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石俊奎、北郎中村委会于2004年6月25日签订《村民户承包土地流转协议书》,流转2.52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从事养殖业经营,流转期限自2004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原告与被告石俊奎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协议书》,流转2.52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从事养殖业经营。原告在流转土地上一直从事养殖业经营,2016年12月,北京市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作出顺动监文[2016]43号《关于顺义区养殖业退出工作的实施方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顺义区加快养殖业退出工作奖励办法》,赵全营镇政府作出《关于养殖业退出工作的实施方案》,原告流转土地所在的养殖区被划入“禁养区”。原告响应政府退养工作要求,于2017年年初开始停止养殖,政府退养政策确定的退养补偿费用,应归实际养殖户所有。2020年8月26日,原告作为实际养殖户与被告赵全营镇政府、被告北郎中合作社签订《赵全营镇养殖业清查清退一次性补偿协议》,该协议确定了“畜禽迁移补偿、固定资产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共4项退养补偿项目。原告已领取了畜禽迁移补偿款,但由于被告石俊奎无理主张剩下三项补偿应归其所有,导致原告至今未能拿到剩下款项,原告认为剩下三项退养补偿款项亦应归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石俊奎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法律适用基础错误,本案应为行政补偿给付,不应列为民事诉讼。本案中,《赵全营镇养殖业清查清退一次性补偿协议》是依据相关政府文件达成的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应为行政行为,应采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补偿款的分配和发放。原告是在2013年11月8日与石俊奎签订的《村民户承包土地流转协议书》,因实际养殖户无承包权,无权享有所有补偿款。被告石俊奎拥有纠纷涉及土地及地上物的承包权,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力,涉诉土地属于被告石俊奎的确权地,被告石俊奎也投资建造了相关建筑物,政府清查清退行为也给被告石俊奎造成损失。被告石俊奎在涉案土地上建造了20间猪舍、16棵树木、1个装猪台、1个沼气池、1间人员休息室、1个厕所、铁网围栏、围墙、一个大门、基础水电设施等,无论原告是否拆改,相应的补偿款中都应包含属于被告石俊奎的补偿部分,而非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石俊奎仍为涉案土地的承包权人,土地使用权补偿应归土地承包权人所有。原告自2017年至今未交纳承包费,且在多个诉讼案件中诽谤被告石俊奎恶意阻挠,恶意污蔑被告石俊奎人格,混淆是非。停产停业综合补偿中相应建筑面积中应包括属于被告石俊奎投资建造的部分,该项补偿应归被告石俊奎所有。流转经营是为了获得相应的经营权益或者利益而形成的,原告依托于土地承包经营才获取的相应经营权利,而该项权利正是基于石俊奎与北郎中村委会、北郎中合作社达成的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否认事实,不如实陈述双方形成转包关系过程中属于被告石俊奎的建筑面积事实。 被告北郎中村委会、北郎中合作社共同答辩称:一、涉案的补偿款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进行发放。2016年12月9日,赵全营镇政府制定《关于养殖业退出工作的实施方案》载明: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精神,根据区政府2016年第三十七次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和《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北京市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顺义区养殖业退出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赵全营镇的部分区域被列为禁养区,要求畜禽养殖业全面退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涉诉地块的畜禽迁移及补偿工作已经完成。北京金诚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诉地块的腾退补偿价格,包括固定资产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咨询报告书》。2020年8月26日,赵全营镇政府、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签订了《赵全营镇养殖业清查清退一次性补偿协议》,该协议书中明确了固定资产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的具体金额。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认为,此次清退工作的基础来源于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且对于清退工作给予的补偿标准以及依据是基于《北京市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顺义区养殖业退出工作的实施方案》,故,关于清退补偿款的分配上应严格遵守上述文件、方案等相关内容执行。二、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愿意协助各方主体完成涉案补偿发放工作。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认可其作为中证方与村民、原告之间签订的相关的土地流转的协议书。需要说明的是,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虽然作为涉诉土地的所有权人,但并非流转过程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某一方主体,仅作为村民与原告签订的流转协议书中的中证方。且在此次清退补偿中,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并非清退补偿款的发放主体,亦非腾退补偿的支付对象,就此次清退补偿工作,因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利益,故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愿意进行协助配合工作。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认为,此次清退补偿的分割除应当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还应在查明本案的实际情况后给予处理。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愿意依法配合各方进行土地腾退、清退补偿款的分配等工作。三、此次清退涉及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权地的利益,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分割。村民对于涉诉土地享有的利益来源于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待遇,村民拥有合法的确权地证书,村民即为涉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村民虽然将涉诉确权土地流转给原告使用,但原告向亦向北郎中合作社及北郎中村委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该行为不意味着村民系确权地合法使用人的身份也转移给原告,村民仍然系涉诉确权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且村民在将涉诉土地流转前自行经营涉诉土地进行养殖,并建设了部分地上物进行养殖,从此点可知,村民就该确权地的使用是集中在养殖畜禽上,村民将涉诉确权地的流转给原告使用的行为也属于合法利用该涉诉确权土地从事合法的经营行为,此次清退给村民的合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的影响。综上,村民作为涉诉确权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作为在涉诉确权土地上建设地上物的所有权人、作为涉诉确权地流转经营获利的经营人,有权依据文件、方案等文件分割相应比例的清退补偿款。 被告赵全营镇政府答辩称,认可原告向法院主张诉请协议的真实性,对于原告诉请的确认分割是原告与石俊奎之间的纠纷,待法院确认后,赵全营镇政府将下发补偿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8日,石俊奎作为甲方,梁小龙、朱后冶作为乙方与丙方北郎中村委会签订《村民户承包土地流转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约定,甲方流转给乙方租赁使用的处在生态园内的土地。土地租费按协议三方的意见和可行性另行规定,每年1月1日付清本年度的土地租费。丙方为收款方,丙方向乙方收取土地使用费后,付给甲方。租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2013年11月8日,石俊奎(甲方)与梁小龙、朱后冶(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北郎中养殖小区内的三亩一园转让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甲方愿将座落在北郎中生态园内的三亩一园一块2.52亩地转让给乙方使用,原地上物产权属于李建增的猪舍两排及其它地上物转让给乙方使用,地上物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自签字之日起一次性付给李建增转让费18万元,至此所有地上物与李建增无关。使用年限自2013年11月8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间,乙方自我管理,自负盈亏,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使用期间,如因上级政府规划,国家征用土地时政府给予地上物补偿和乙方创造的价值补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乙方应按村委会养殖服务中心规定,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地流转费以村委会每年下发给村民的流转费为准。如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应按村委会养殖服务中心规定,及时交纳水电费。乙方在使用期间,必须遵守村委会养殖服务中心规定,注意防火、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原地上物产权人李建增亦在上述《协议书》中签字确认。 2016年12月9日,赵全营镇政府制定《关于养殖业退出工作的实施方案》,载明: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顺义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根据区政府2016年第三十七次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和《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北京市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顺义区养殖业退出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赵全营镇被列为禁养区,要求畜禽养殖业全面退出。同时规定对于积极配合政府退出计划,在退出期实施退出的畜禽养殖场、户将给予畜禽迁移补偿、固定资产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具体补偿原则及标准为,(一)畜禽迁移补偿。存栏畜禽由养殖场、户自行销售处理后,政府部门给予一次性迁移补偿费。(二)固定资产补偿。按照在财政局备案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具体商定。评估工作由镇政府聘请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三)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剩余年限,参照平原造林用地土地流转补助标准(1500元/年/亩)进行商定。(四)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按照《北京市顺义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商定。根据本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停产停业综合补助参照上述文件按照560元/平米执行。 后,梁小龙、朱后冶签订了《畜禽迁移补偿协议书》,完成了畜禽迁移工作,并领取了畜禽迁移补偿款。 2020年8月26日,赵全营镇政府作为甲方、北郎中合作社作为乙方与丙方梁小龙、朱后冶签订《赵全营镇养殖业清查清退一次性补偿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一、协议背景,1.由石俊奎与村集体签订书面合同的养殖地块,属于上述未实现清查清退的范围。丙方作为该养殖地块的当事一方,愿意积极响应养殖业清查清退政策号召,知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愿意以该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完成养殖业清查清退。但是,丙方与养殖地块的其他当事方因养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地上物权利归属或者对养殖场户的界定等存在分歧,进而对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的分配(或者归属)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未能落实养殖业清查清退工作要求,未能取得养殖业清查清退补偿。2.丙方愿意积极通过适当方式,与养殖地块的其他当事方解决上述分歧,以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的分配(或者归属),促成实现养殖业清查清退工作要求,取得养殖业清查清退补偿。二、协议目的,为了保障养殖地块全部当事方的合法权利,保证养殖业清查清退工作稳妥推进,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协议。三、移交养殖地块固定资产(含树木),1.丙方自愿向甲方、乙方移交养殖地块固定资产(含树木)。2.移交方式:丙方积极配合甲方、乙方,由甲方、乙方对养殖地块固定资产(含树木)进行封存。3.完成移交以后,丙方负责确保封存措施不被第三方破坏。如有毁损现象发生,应当及时向甲方、乙方报告,以便甲方、乙方采取必要措施。4.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的分配(或者归属)以前,无论封存措施是否完好,对于固定资产(含树木)的毁损、灭失等,甲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四、一次性补偿款(依第三方评估结果确定)项目、金额及说明,评估编号:1119,补偿项目1,名称:固定资产补偿,金额:627 690元,说明: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项目2,名称: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49 140元,说明: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是按照合同剩余年限和当年设施农用地土地流转补助标准1500元/亩/年的标准,计算得出。合同到期时间早于2029年12月31日的,以剩余合同年限为准进行计算;合同到期时间晚于2029年12月31日的,则合同剩余年限计算至2029年12月31日。补偿项目3,名称: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金额:486 976元,说明: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是按照56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计算得出。以上3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 163 806元。五、一次性补偿款的拨付,1.本协议生效以后,甲方、乙方负责适时启动向上级部门申请养殖业清查清退核实及一次性补偿款拨付的相关手续。2.甲方、乙方收到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分配(或者归属)的有效文件(有效文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项分配协议、裁判文书等能够明确补偿对象、补偿款项分配(或者归属)的文件,下同),并且,收到上级部门拨付款项后,负责及时依已确定分配(或者归属)拨付一次性补偿款。3.如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分配(或者归属)的有效文件,未能实现乙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乙方有权将补偿项目2的款项予以扣除。六、丙方责任,1.丙方自愿终止与养殖地块其他当事方签署的合同,并愿意积极协助村集体实现收回养殖地块的使用权,并保证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再从事养殖经营行为。2.丙方应当积极通过适当方式,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的分配(或者归属)。3.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分配(或者归属)后,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乙方提交相关有效文件副本。4.自丙方提交上述有效文件副本之日起,甲方、乙方有权对完成移交的固定资产(含树木)实施拆除、移除。5.甲方、乙方组织实施拆除、移除过程中或者拆除、移除以后,如果有任何人提出索赔主张,丙方承诺无条件进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6.丙方有效送达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养殖小区。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甲方、乙方向丙方送达,亦适用于发生诉讼后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的司法送达。丙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丙方未及时告知的,以上述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因丙方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甲方、乙方,或者丙方拒绝签收,导致甲方、乙方不能向丙方通知、文书等或者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未能被丙方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相关通知、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相关通知、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七、本协议自三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八、其他,1.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及时告知办理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分配(或者归属)事宜的进展并提供相关材料。 2020年9月18日,赵全营镇政府作为甲方、北郎中合作社作为乙方与丙方石俊奎签订《赵全营镇养殖业清查清退一次性补偿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一、协议背景,1.由石俊奎与村集体签订书面合同的养殖地块,属于上述未实现清查清退的范围。丙方作为该养殖地块的当事一方,愿意积极响应养殖业清查清退政策号召,知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愿意以该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完成养殖业清查清退。但是,丙方与养殖地块的其他当事方因养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地上物权利归属或者对养殖场户的界定等存在分歧,进而对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的分配(或者归属)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未能落实养殖业清查清退工作要求,未能取得养殖业清查清退补偿。2.丙方愿意积极通过适当方式,与养殖地块的其他当事方解决上述分歧,以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的分配(或者归属),促成实现养殖业清查清退工作要求,取得养殖业清查清退补偿。二、协议目的,为了保障养殖地块全部当事方的合法权利,保证养殖业清查清退工作稳妥推进,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协议。三、移交养殖地块固定资产(含树木),1.丙方自愿向甲方、乙方移交养殖地块固定资产(含树木)。2.移交方式:丙方积极配合甲方、乙方,由甲方、乙方对养殖地块固定资产(含树木)进行封存。3.完成移交以后,丙方负责确保封存措施不被第三方破坏。如有毁损现象发生,应当及时向甲方、乙方报告,以便甲方、乙方采取必要措施。4.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的分配(或者归属)以前,无论封存措施是否完好,对于固定资产(含树木)的毁损、灭失等,甲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四、一次性补偿款(依第三方评估结果确定)项目、金额及说明,评估编号:1119,补偿项目1,名称:固定资产补偿,金额:627 690元,说明: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项目2,名称: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49 140元,说明: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是按照合同剩余年限和当年设施农用地土地流转补助标准1500元/亩/年的标准,计算得出。合同到期时间早于2029年12月31日的,以剩余合同年限为准进行计算;合同到期时间晚于2029年12月31日的,则合同剩余年限计算至2029年12月31日。补偿项目3,名称: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金额:486 976元,说明: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是按照56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计算得出。以上3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 163 806元。五、一次性补偿款的拨付,1.本协议生效以后,甲方、乙方负责适时启动向上级部门申请养殖业清查清退核实及一次性补偿款拨付的相关手续。2.甲方、乙方收到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分配(或者归属)的有效文件(有效文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项分配协议、裁判文书等能够明确补偿对象、补偿款项分配(或者归属)的文件,下同),并且,收到上级部门拨付款项后,负责及时依已确定分配(或者归属)拨付一次性补偿款。3.如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分配(或者归属)的有效文件,未能实现乙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乙方有权将补偿项目2的款项予以扣除。六、丙方责任,1.丙方自愿终止与养殖地块其他当事方签署的合同,并愿意积极协助村集体实现收回养殖地块的使用权,并保证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再从事养殖经营行为。2.丙方应当积极通过适当方式,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的分配(或者归属)。3.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项分配(或者归属)后,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乙方提交相关有效文件副本。4.自丙方提交上述有效文件副本之日起,甲方、乙方有权对完成移交的固定资产(含树木)实施拆除、移除。5.甲方、乙方组织实施拆除、移除过程中或者拆除、移除以后,如果有任何人提出索赔主张,丙方承诺无条件进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6.丙方有效送达地址: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甲方、乙方向丙方送达,亦适用于发生诉讼后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的司法送达。丙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丙方未及时告知的,以上述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因丙方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甲方、乙方,或者丙方拒绝签收,导致甲方、乙方不能向丙方通知、文书等或者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未能被丙方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相关通知、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相关通知、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七、本协议自三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八、其他,1.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及时告知办理解决分歧、明确补偿项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款分配(或者归属)事宜的进展并提供相关材料。 诉讼中,梁小龙、朱后冶与石俊奎认可双方之间的《村民户承包土地流转协议书》《协议书》已经终止履行。 诉讼中,梁小龙、朱后冶、北郎中村委会、北郎中合作社、赵全营镇政府认可涉诉土地已经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封存。同时,梁小龙、朱后冶保证不再占用涉诉土地。同时,赵全营镇政府确认涉诉款项能够足额发放。 诉讼中,石俊奎认可在与梁小龙、朱后冶签订涉诉《村民户承包土地流转协议书》《协议书》后,其并未再行进行建设,同时,认可在本次养殖业清退过程中,梁小龙、朱后冶是涉诉土地的实际经营使用人。 诉讼中,北郎中村委会、北郎中合作社认可涉诉土地为石俊奎的确权地,同时称2017年土地流转费为每亩1700元,2018年土地流转费为每亩1800元,2019年土地流转费为每亩2000元,2020年土地流转费为每亩2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小龙、朱后冶请求判令归其所有的固定资产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系针对养殖业退出所作的补偿,故涉诉《村民户承包土地流转协议书》《协议书》解除,同时涉诉土地封存并移交给相关部门,是梁小龙、朱后冶提起本次诉讼,并要求法院确认相关补偿款项归属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涉诉土地因政策原因无法进行畜禽养殖,同时结合《赵全营镇养殖业清查清退一次性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意思表示,可以确认梁小龙、朱后冶已经要求解除上述协议书,现土地已经实际封存,同时,梁小龙、朱后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涉诉协议书已经解除,并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封存交还土地的前提下,可以确认上述补偿款项的归属。对于梁小龙、朱后冶要求确认上述补偿协议中固定资产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均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其中固定资产补偿系对涉诉土地上固定资产的补偿,综合本案情况,可以确认涉诉土地上固定资产由梁小龙、朱后冶通过受让或后续添附、建造而取得,故固定资产补偿应归梁小龙、朱后冶所有。对于其中土地使用权补偿,本院认为,涉诉土地属于石俊奎的确权地,因涉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对应收益应归其所有,故土地使用权补偿应归石俊奎所有。对于其中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本次养殖业清退时,梁小龙、朱后冶为涉诉土地的实际经营使用人,故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归梁小龙、朱后冶所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涉诉《赵全营镇养殖业清查清退一次性补偿协议》中固定资产补偿627 690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486 976元归原告梁小龙、朱后冶所有; 二、驳回原告梁小龙、朱后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37元,由原告梁小龙、朱后冶负担221元(已交纳);由被告石俊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74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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