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代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执行人:蔡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彭代松与蔡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蔡旭到本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彭代松偿还借款11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但被执行人蔡旭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代松与被执行人蔡旭对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已协商一致,并由被执行人蔡旭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书载明:泽普法院受理的彭代松执行一案,因我目前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偿还,我保证在9月30日前将欠款100,000元全部交于法院,如果到时间没有归还,按照原来的125,000元归还。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彭代松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暂时撤销对被执行人蔡旭的强制执行,待被执行人蔡旭未按期履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代松的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新3124民初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艾孜孜 · 吾买尔
审 判 员 克赛尔江·阿尤甫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成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