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静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3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人诉称
蔡颀上诉称,上诉人的居住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合同履行地亦不是静安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高静倩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