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秀锋,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翠芳,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娟因与被申请人张冷、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6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吕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对于张冷与吕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张冷提交的2019年3月23日的录音证据并不完整,系截取的片段,没有全面表达吕娟的真实意思。(二)二审认定吕娟通过微信还款3000元给张冷,就轻易的作为证据链佐证双方存在借贷,二审法院并没有严格审查3000元的转账背景。事实是2019年3月23日,晚上18点50分,吕娟帮助吕杰归还了3000元,是为了解决银行催还信用卡欠款,同时张冷以报警相胁迫,这与所谓借款关系完全是两个事情。二审没有严格审查,系认定事实错误。(三)二审判决以“高度可能性”为依据,仅以录音为依据,错误使用其他证据,没有综合审查各种因素,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故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支持吕娟的诉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吕娟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张冷对吕娟的诉讼请求。

张冷提交书面意见称,(一)认可二审法院对吕娟与张冷之间借贷事实的判决结果。(二)根据张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及吕娟的陈述,吕娟与张冷之间存在4万元的借贷事实清楚,故请求驳回吕娟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认定本案中张冷向吕娟出借4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认定并无不当。吕娟申请再审未提交新的证据。综上,吕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吕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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