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城县津保路安安孕婴用品销售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津保路22号阳光宝贝安安孕婴生活馆。

经营者:吕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邢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与被告大城县津保路安安孕婴用品销售店(以下简称安安孕婴用品店)、邢涓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安安孕婴用品店向本院申请追加邢涓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追加邢涓为本案被告。原告罗伊视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被告安安孕婴用品店经营者吕春燕,被告邢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罗伊视效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了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成功进入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罗伊视效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安巴(Amber)”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安安孕婴用品店、邢涓辩称,第一、我们不是生产商,我们只是一个小的零售商;第二、我们不知道侵权,要知道我们也不会因小失大;第三、原告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偷摸取证,如果原告在告知我们的情况下,我们再销售才构成侵权,现在我们不构成侵权。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拥有安巴(Amber)美术作品著作权。证据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新华社、人民网对于珀利警车的报道。证据三、珀利警车在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的销售。证据四、CCTV对珀利警车动画片的播放。证据二至四证明原告的美术作品获得了较多荣誉,在行业里具有一定影响力,知名度高,销售量大,仅仅在京东线上店铺就超过八万个。证据五、(2020)苏金证字第156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拥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安巴(Amber)在玩具产品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安安孕婴用品店、邢涓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二、三、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管京东也好,CCTV也好是否有原告授权。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是恶意购买。被告邢涓当庭提交证据一、进货凭证,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被告不是生产商,不是代理商,只是零售商;2.我们在国家正规批准的商场(石家庄市金正玩具城)里进货,不是在地摊进货。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邢涓所举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原告不予认可。对其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首先,其提供的不是原件;其次,其提供的票据上也无任何的印章,只是简单的商品信息,无法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无法核实聊天对象的身份,所以无法判断其是否为被告所主张的供货商。被告安安孕婴用品店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二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邢涓提交的证据进货凭证虽然没有任何印章,但结合玩具批发市场的交易习惯,并结合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进货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罗伊视效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2019年1月1日该公司委托陈国平、邹文汇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委托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及转委托第三方等。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视效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安巴”的动漫图案,整体为白色和粉色的救护车形象,车头正面顶部带有粉色蝴蝶结,蝴蝶结中央白色方形内有红十字标识,车头上部有凸出的帽檐,车头中间为五官形象及两个圆形车灯,车头左右两侧均有凸起的后视镜。

2013年12月,“变形警车珀利”参与了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合作伙伴共同发起的“马路天使”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公益项目。2014年6月,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已在全球81个国家播放,“变形警车珀利”已进军中国市场,在中国玩具市场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专柜,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于2014年8月起在中央电视台儿童频道CCTV-14开播。

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庆阳于2020年4月17日向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2020年6月11日上午,该处公证员沈某、王某1陈庆阳来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明珠大厦大城店停车场对面某门市,该门市招牌显示“阳光宝贝安安孕婴生活馆”,店内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大城县津保路安安孕婴用品销售店,经营者为:吕春燕。在公证员沈某、王某2督下,陈庆阳在该店购买了一盒玩具,用微信支付货款人民币32元,并将支付凭证和手机定位截屏,陈庆阳用其手机拍摄现场照片3张。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陈庆阳及其指定的人员胡晓明、李仁才、李仁勤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后封存。2020年7月28日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出具了(2020)苏金证字第1560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封存物为玩具包装1件、故事救护车1辆。经比对,玩具盒外包装上印有“救护车安芭”音乐惯性玩具车图片,该图片与故事救护车形象,除个别细节外,在整体造型与形象、色彩搭配等方面与罗伊视效公司的作品安巴一致。

邢涓认可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是其销售。2019年11月吕春燕因家庭及工作关系,经与邢涓协商,将涉案店铺转让给邢涓,邢涓继续以大城县津保路安安孕婴用品销售店进行经营。被告邢涓称涉案玩具系其自石家庄南三条金正玩具市场(泊瀚母婴)处进货。

另查明,安安孕婴用品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3年2月26日,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童装、童鞋、婴幼儿用品、孕产妇用品、洗护用品、保健食品、特殊食品、消杀用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安安孕婴用品店、邢涓是否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的安巴作品的著作权;二、安安孕婴用品店、邢涓应否承担罗伊视效公司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的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罗伊视效公司提交了“安巴(Amber)”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著作权人为ROIVISUALCO.,LTD.即罗伊视效公司,故可以认定罗伊视效公司系上述作品的权利人,其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述美术作品。

罗伊视效公司提交了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出具的(2020)苏金证字第1560号公证书,对罗伊视效公司从安安孕婴用品店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邢涓认可销售了被控侵权玩具。被控侵权玩具及外包装印刷的图案在细节处理上虽与罗伊视效公司的作品存在细微差别,但在线条勾画、形象造型、色彩搭配等方面与罗伊视效公司的美术作品“安巴(Amber)”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邢涓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安安孕婴用品店将涉案店铺转让给邢涓进行经营,并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交给邢涓使用,为侵权提供了帮助。故,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罗伊视效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或安安孕婴用品店、邢涓的获利。本院根据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维权支出等情节综合确定,酌定安安孕婴用品店、邢涓连带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城县津保路安安孕婴用品销售店、邢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美术作品“安巴(Amber)”发行权的商品;

二、被告大城县津保路安安孕婴用品销售店、邢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人民币460元,被告大城县津保路安安孕婴用品销售店、邢涓负担人民币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大城县津保路安安孕婴用品销售店、邢涓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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