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御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中心街水御兰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MA0TQDR370。
法定代表人:彭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丽,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彰武县。
被告:贺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新起点娱乐会所,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中心街46-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2MA100LXB6L。
经营者:傅亚夫。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御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玲、营口市站前区新起点娱乐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