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纵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金康路(湛江光大酒精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10585070077。
法定代表人:曾海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清愿,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景非,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周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纵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81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周锦华支付货款48077元和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纵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0.97元,由被执行人周锦华负担。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收入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以6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合计628.1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纵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粤0811民初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智勇
审判员 程丰峰
审判员 易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巨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