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悦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北京圣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宋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胡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杜悦铭与宋钰民间借贷纠纷胡蓉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
杜悦铭与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京0113民初28425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宋钰返还杜悦铭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4万元等。宋钰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杜悦铭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3执5466号。执行过程中,杜悦铭与胡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杜悦铭将其持有的(2019)京0113民初284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胡蓉,胡蓉向杜悦铭支付债权转让款等。2021年7月7日,杜悦铭向宋钰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现胡蓉申请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杜悦铭表示同意。宋钰亦认可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胡蓉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取代杜悦铭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故其申请符合变更的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2020)京0113执546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杜悦铭变更为胡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付全立
审 判 员 李 维
审 判 员 李 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