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7号101-103(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定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18幢1层101-153。 法定代表人:郑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红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定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5400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定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同意北京定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北京定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54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定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北京定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夏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 芬 书 记 员  邹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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