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徐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占辉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良,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静与被告占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徐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