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诚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县风华镇风华村(原3531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余仲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绥阳县吉帮金银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诗乡门村(吉帮金银花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遵义市诚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绥阳县吉帮金银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黔0323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绥阳县吉帮金银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租金980200.00元及物业管理费36757.50元、案件受理费16032.00元,共计1032989.50元(未计算2019年5月8日以后的租赁费及物业费),在执行过程,本院查封已查封被执行人绥阳县吉帮金银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绥阳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400986,面积:1317.95平方米)并移送评估,但在评估阶段,申请执行人遵义市诚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现无能力垫付评估费,致已查封的房产暂无法明确价值进行处置,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绥阳县吉帮金银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绥阳县吉帮金银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以及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刚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遵义市诚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绥阳县吉帮金银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绥阳县吉帮金银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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