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春红,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被告: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宝龙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5EWT1M。 法定代表人:朱江林。 被告: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宝龙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4KYK1P。 法定代表人:朱江林。
审理经过
原告宁春红与被告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紫苹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曰立案,2021年5月20日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春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n3.5元,剩佘173.5元退还原告。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