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5464元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5464元。 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高新北区XX街,使用权面积28885.51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XXXX号。 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