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候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显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侯亮,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融安县。 被告:韦侯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融安县。 被告:韦侯标,男,1968年1月25日,壮族,农民,住融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候智诉被告韦侯亮、韦侯标、韦侯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候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韦候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家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