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小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晓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刘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昌与被告刘晓志、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小昌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魏小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魏小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新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心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