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七贤路1337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民。
被申请人:李方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被申请人:郑长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伟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方玉、郑长勇、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苏伟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李方玉、郑长勇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建勇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洁
法官助理 刘慧君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