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艳雪会友五金交电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二区2号楼19号。
经营者:王锋艳。
被告:河北乐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6号天水丽城1-2-15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广东。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艳雪会友五金交电销售中心与被告河北乐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艳雪会友五金交电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北京艳雪会友五金交电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艳雪会友五金交电销售中心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