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昌锋,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欧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欧太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安仁县紫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南路。
法定代表人:欧太洋,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欧建华、欧太洋、安仁县紫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8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欧建华、欧太洋、安仁县紫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欧建华、欧太洋、安仁县紫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二、向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原执行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欧建华位于安仁县的房产,恢复执行后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故涉案房产暂不宜处置。
四、向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欧建华、欧太洋、安仁县紫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六、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查封、冻结、扣留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扣留,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642045.48元,执行费2882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028执恢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