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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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829871326F
负责人:曹继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长华,男,****年**月**日出生,该行员工。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上诉等权限。
被告:王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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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被告:王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告王越、王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