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银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银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银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2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武银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人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富强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武银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79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银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武银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豆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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