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玛纳斯县亿胜力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 。

法定代表人:支贵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窦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

审理经过 原告玛纳斯县亿胜力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钢公司)与被告窦世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彩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承揽合同);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彩钢承揽费17826元;3、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迟延给付承揽费期间的利息损失535元(17826元×6%÷12×6个月);4.案件受理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承揽合同系孟凯彩钢批发城与被告窦世军签订的,孟凯彩钢批发城系孟凯个体经营,与本案原告彩钢公司并无关系。综上,按照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原告并非合同的签订人,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玛纳斯县亿胜力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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