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何建达、张杨一彪,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王存村145号。
法定代表人:经德善。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骆江浩,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浩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楼吉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魏浩杰、楼吉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义乌市佛堂镇。据此,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在义乌市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而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故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