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晏贵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
被告:晏如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被告:肖定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被告:晏贵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晏贵文与被告肖定美、晏贵阳、晏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贵文,被告肖定美、晏如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晏贵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晏贵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9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晏贵文与被告晏如忠是叔侄关系。2019年3月11日,被告晏如忠、肖定美、晏贵阳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每个季度按时还清利息1200元,一周年内本息还清。原告考虑到与被告是亲情关系,就爽快地把50000元钱借给被告,并立下借据。但被告借到钱后,不守信用,至今未依约归还本金及利息。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肖定美、晏如忠辩称:借款属实,原告是我的侄儿子,但房子是三个儿子的,只能用晏贵阳的那一份来抵债。
被告晏贵阳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3月11日,被告晏如忠、晏贵阳、肖定美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原告向三被告出借钱款50000元,并承诺每季度支付借款利息1200元。2019年3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晏贵阳支付了50000元。2019年12月29日,被告晏如忠、晏贵阳、肖定美与原告协商,议定案涉借款本息于2020年12月29日清偿。至今,被告晏贵阳仅向原告偿还了1500元。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可依法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本案中,原告基于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向被告晏贵阳转账支付了50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自款项支付时成立。现案涉借款本息已届清偿期。根据双方约定,原告依法向被告主张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92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晏如忠、晏贵阳、肖定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200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晏如忠、晏贵阳、肖定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