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田希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执行人:王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董瑞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孙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王静与董瑞珍、孙建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田希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田希贤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希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田希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