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田希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执行人:王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董瑞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孙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王静与董瑞珍、孙建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田希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田希贤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希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田希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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