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垚,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诸暨市赵家镇花明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赵。
法定代表人:何伟忠。
审理经过 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诸暨市赵家镇花明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诸暨市赵家镇花明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诸暨市赵家镇花明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