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101-2室。 法定代表人:郑娴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彪,该公司法务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宏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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