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宏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268号。 负责人:刘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宏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葛宏林自本调解协议生效7日内,缴纳2013年4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710元; 二、葛宏林不缴纳2013年4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车库物业费; 三、双方当事人因本案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如葛宏林未按该协议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双方自愿按原审判决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闫相夷 审判员 吴红娜 审判员 马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