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田红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镇镇区乌伊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步芳,该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庆,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石金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第三人:周步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第三人:周步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第三人:别新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步芳(别新豫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第三人:周步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田红亮与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土地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田红亮申请追加金土地合作社成员石金昌、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周步芳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7月14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田红亮,被执行人金土地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庆,第三人周步芳,第三人别新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步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石金昌、周步龙、周步云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田红亮称,1.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别新豫、石金昌、周步龙、周步云、周步芳为(2021)新2324执8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作出(2020)新232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45,15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21年04月0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新2324执859号。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为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石金昌、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周步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金土地合作社称,1.请求驳回异议人的申请事项,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所有股东未向合作社足额缴纳个人所缴纳的资金;2.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债务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应当由合作社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被执行人没有证据证明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的证据,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追加申请;4.异议人撤回对别新波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周步芳称,做为金土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也作为别新豫的代理人,周步芳和别新豫同意承担责任,与其他股东无关。
第三人石金昌、周步龙、周步云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20)新232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金土地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红亮偿还欠款本金45,150元。判决生效后,田红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新2324执859号。经执行,被执行人金土地合作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07年6月7日别新波、程文兵、段建忠、黄金文、李世伟、刘万其、齐红亮、邱文清、任敬亮、邵青峰、孙长喜、王明涛、王亚东、吴雪华、赵金平、赵金星、周步芳、周永鹏、陈彬、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成立玛纳斯县金土地棉花产供销专业合作社,其成员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总额39.5万元,其中周永鹏3万元,出资额比例为7.59%;陈彬4万元,出资额比例为10.12%;周步龙4万元,出资额比例为10.12%;周步云4万元,出资额比例为10.12%;别新豫16万元,出资额比例为40.51%;其余成员均出资0.5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26%;法定代表人为别新豫。2013年1月13日,玛纳斯县金土地棉花产供销专业合作社更名为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为别新波、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周步芳。周步云出资额变更为5万元,出资额比例为12.67%;别新豫出资额变更为15万元,出资额比例为37.97%;周步芳出资额变更为15万元,出资额比例为37.97%;别新波、周步龙未变更出资额。同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步芳。2016年3月28日,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出资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别新波、周步龙、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未变更出资额,周步芳出资额变更为973.5万元,新增成员石金昌,出资额为2万元。变更出资总额后各成员出资额占比为别新波0.05%,周步龙0.4%,周步云0.4%,石金昌0.2%,别新豫1.5%,周步芳97.35%。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档案资料中没有成员出资的验资报告。
以上事实,有本院(2020)新232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4执859号执行裁定,公司登记相关资料及工商公示信息,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注册资金是公司正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股东按期、足额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既是股东对公司的承诺(约定义务),也是对其他股东的约定。正是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资本才得以形成和固定,公司才具有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才具有对外偿债的能力和保证。当公司资本被注册,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被登记并公示后,出资转为法定义务,股东必须依法忠实承担出资责任。无论是“先缴后登”的实缴登记制还是“先登后缴”的认缴登记制,都没有改变这种义务,更不会因为实行了认缴登记制而自然免除。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与一般企业法人有不同的特点,但仍然否定不了它的营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它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单独的一种企业类型纳入其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也未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经济组织排除在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合作社成员都有出资义务,都要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田红亮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周步芳,石金昌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该五人超过认缴期限未缴纳出资。故本案应当审查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周步芳,石金昌是否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金土地合作社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其中成员别新波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0.5万元,周步龙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4万元,周步云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万元,别新豫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5万元,周步芳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973.5万元,石金昌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万元,周步芳、石金昌认缴出资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其余成员认缴出资日期为2007年5月28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是一个消极事实,应由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周步芳,石金昌就已足额出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异议审查期间,金土地合作社、周步芳虽提供证据,但均不能证明五名成员已实缴出资,故对金土地合作社、周步芳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第三人周步龙、周步云、石金昌、别新豫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田红亮以金土地合作社成员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周步芳,石金昌超过认缴期限未缴纳出资为由要求追加五人为田红亮依据本院(2020)新232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金土地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金土地合作社提出,异议人撤回追加成员别新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该案中着重审查的是合作社众成员是否足额缴纳了出资,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各成员对外均有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全额承担债务的责任,按连带责任的理论来看,债权人有权向任一连带债务中之一人或数人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主张权利。异议人因别新波个人信息不清,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撤回对别新波的追加申请,并无不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周步芳,石金昌为田红亮依据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步龙、周步云、别新豫、周步芳,石金昌应以其未缴纳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