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金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季后国,男,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旺与被告季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金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金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