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
负责人:董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晨,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媛(被告妻子),住辽宁省庄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周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