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艳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玛纳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利得利家具厂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艳庆与被执行人李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艳庆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900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935元(未交纳),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490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艳庆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751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