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阿拉尔市,住新疆阿拉尔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3日20时许,王晓光与王某某、李某某三人在阿拉尔市领先商业街“小郡肝串串香”火锅店吃饭喝酒。同日23时许,王晓光驾驶新N9××××号白色“吉利博越”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阿拉尔市幸福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泥湾大道与幸福中路路口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晓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15mg/100ml。被告人王晓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晓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晓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晓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光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晓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文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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