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5号万邦大厦303、305、307、3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叔军。
被告:安俊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惠杰与被告河北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俊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69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告河北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俊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9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新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