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太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鱼童,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承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竹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远涛,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太超、喻承鳌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竹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太超、喻承鳌以其自行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为由,分别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袁太超、喻承鳌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袁太超、喻承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2元,减半收取计6066元,由上诉人袁太超负担2546.50元,上诉人喻承鳌负担351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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