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秉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翟志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秉鑫与翟志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翟志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秉鑫购车款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秉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翟志慧承担。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结果如下:
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7月14日前往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翟志慧名下无房产。
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本院干警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翟志慧名下有汽车11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住所地、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