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 负责人:张北阳,系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娇,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文,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段文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号*-*-*。 被告:赵玉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号*-*-*。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段文宏、被告赵玉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李卫国主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卫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