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58233480B。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卢立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冯光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立芳、冯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燕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