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爱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单明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爱强与单明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单明奎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明奎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爱强55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爱强与被执行人单明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爱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221执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旭霞 审判员 牛旭明 审判员 田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