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爱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单明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爱强与单明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单明奎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明奎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爱强55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爱强与被执行人单明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爱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221执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旭霞 审判员  牛旭明 审判员  田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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