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曲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

被申请人:苟俊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申请人:苟燕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曲广文与被告苟俊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20)冀10民初210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苟俊燕、苟燕冰价值2900万元以内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曲广文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苟燕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曲广文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于苟燕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章水

审 判 员 柴秋芬

审 判 员 罗丕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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