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韩红霞之子。 被告齐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红霞与被告齐海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红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红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韩红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禹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