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典明

被告:王峻杰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支付李某购房款7万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6日,李某与王某签订售房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所属的房屋一套以235066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交房时王某以李某欠王某的欠款6万元及现金9万元共计向李某付款15万元,剩余房款王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逾期承担每月两分的利息。逾期后,王某未付款,故诉诸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王某与李某约定的房屋成交价为16万元,李某尚欠王某6万元,王某又支付房款9万元,现下欠房款1万元。李某将房屋出让前拖欠物业费、供暖费具体金额不详,扣除后剩余房款支付给李某。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系凉州区中坝镇下畦村新兴社区8号、9号楼的实际施工人,完工后部分楼层用于抵顶其工程款。2020年12月6日,凉州区中坝镇下畦村民委员会(以下称下畦村委会)与王某签订售房协议,协议约定:下畦村委会将下畦新兴社区9号楼3单元501室出售给王某,房屋价款为235066元。同日,李某向下畦村委会出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下畦社区工程款贰拾叁万伍仟零陆拾陆(235066元)”。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实际履行由李某与王某协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协议。同日,王某支付李某房款9万元,又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注明“本人王某欠李某下畦社区9号楼3单元501室房款人民币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本欠款2021年1月30日付清,如付不清着,承担每月两分利息”。后双方对房屋价款产生争议,形成诉讼。

另查明,2017年5月9日,李某向王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与王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协议。李某主张房屋成交价为22万,该价款在下畦村委会与王某签订售房协议中约定的价款235066元基础上作出优惠后双方约定的成交价,价款支付过程中,王某支付房款9万元,抵消债务6万元,王某出具7万元的房款欠条一份,李某的上述主张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抗辩房屋成交价为16万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庭审时王某向法庭提交李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要求用于抵顶房款,但王某向李某出具房款欠条时约定了逾期利息,王某的抗辩事由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本院不予采信,李某主张的由王某持有的李某出具的6万元的借条已进行了债务抵消成立。综上,李某要求王某支付房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房款7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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