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包顺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燕与被告包顺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6月28日,原告王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燕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 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王燕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雪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袁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