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志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张壮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审理经过 蔡志良与张壮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22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张壮考应付还蔡志良借款本金15万元。根据蔡志良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壮考的银行存款134013.48元,其中191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余款132103.48元转还申请执行人蔡志良收取以清偿部分欠款。此外,本院还依法向工商管理、不动产登记、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张壮考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蔡志良表示对本案的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明的财产已被处置并清偿部分债务,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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