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夏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邓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夏立鹏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21年5月1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举行美食节活动,被申请人承接“趣味套圈圈”游戏布展,申请人为其喷绘、横幅、展板等制作工作,费用共计1545元,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290元,2021年5月27日给付600元,余款655元至今未付。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故申请法院督促被申请人邓鹏立即给付制作费65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邓鹏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夏立鹏制作费655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邓鹏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