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良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家界万家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城墙路老干局宿舍3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赵荣,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良锦与被申请人张家界万家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朱良锦申请再审称:1.涉案房屋实际是再审申请人母亲的房屋,与再审申请人无关,因此再审申请人放弃参加原一审诉讼;2.再审申请人没有签署过涉案物业服务协议,也不知道有该份协议的存在,再审申请人申请对该物业服务协议上的签名即“朱良锦”三个字进行笔迹鉴定;3.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交的催缴通知单、照片、收费申报审核表等证据均不知情;4.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针对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朱良锦未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原一审判决结果。现朱良锦提出的再审申请,明显与其在本案原一审民事判决作出后放弃上诉的诉讼行为相悖,故本院对朱良锦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朱良锦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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