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原告:陈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瑞,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士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奎,睢宁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沙威、陈柳与被告沈士祥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沙威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沙威、陈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威、陈柳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秀 书 记 员  张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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