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原告:陈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瑞,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士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奎,睢宁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沙威、陈柳与被告沈士祥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沙威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沙威、陈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威、陈柳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秀 书 记 员 张雨晴